湖北吉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万吨/年高端精细磷酸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北吉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万吨/年高端精细磷酸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湖北吉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7000万元在现有场地内建设4万吨/年高端精细磷酸钙盐生产线(1.5万吨/年牙膏级磷酸氢钙、2.5万吨/年食品级多功能磷酸钙盐),3万吨/年酸式焦磷酸钠生产线、3万吨/年焦磷酸钾生产线、3万吨/年食品级多功能磷酸钠盐生产线已取消建设。因该项目2.5万吨/年食品级多功能磷酸钙盐生产线与1.5万吨/年牙膏级磷酸氢钙生产线共用一套部分生产装置,通过调节辅料投加及pH值来实现高端精细磷酸钙盐(1.5万吨/年牙膏级磷酸氢钙、2.5万吨/年食品级多功能磷酸钙盐)的生产,故本次验收将对13万吨/年高端精细磷酸盐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其验收内容主要为4万吨/年高端精细磷酸钙盐生产装置(1.5万吨/年牙膏级磷酸氢钙、2.5万吨/年食品级多功能磷酸钙盐)。
一、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气
根据环评资料及现场调查,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烘干尾气、破碎筛分包装尾气及黄磷尾气热风炉。牙膏级磷酸氢钙生产线烘干尾气采取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食品级磷酸钙盐生产线烘干尾气采取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牙膏级磷酸氢钙生产线破碎筛分包装尾气采取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食品级磷酸钙盐生产线破碎筛分包装尾气采取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黄磷尾气热风炉废气采取了烟气脱硫+静电除雾装置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
根据环评资料及现场调查,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车间拖把清洗废水、冷却循环定期排水及生活污水。生产车间拖把清洗废水引入了1150t/d其他生产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冷却循环水依托循环水池进行循环使用,定期排放至1150t/d其他生产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项目废水排放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采用了150t/d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远安县污水处理厂。
3.噪声
根据环评资料及现场调查,本项目噪声为设备运行噪声,采用了厂房隔声,进行了合理布局。
4.固体废物
根据环评资料及现场调查,项目主要固体废弃物为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办公生活垃圾。废包装袋交由了厂家回收;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用于产品;生活垃圾交由了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二、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气治理设施
该项目黄磷尾气热风炉废气引入全厂综合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该项目牙膏级磷酸氢钙生产线破碎筛分包装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该项目食品级磷酸钙盐生产线破碎筛分包装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该项目牙膏级磷酸氢钙生产线烘干尾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该项目食品级磷酸钙盐生产线烘干尾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治理设施
验收调查期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现象,本项目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及处理设施运行良好,能够满足处理要求,达标排放。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根据监测结果,该项目厂区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噪声治理设施的降噪效果良好。
4.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验收调查期间,项目固体废物已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进行妥善处理,排放量为0吨。
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三废”排放基本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竣工验收程序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工程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均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验收合格。
项目公示时间: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26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黄部长
联系电话:15271539168